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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进行合作  违法  损害他人利益  该罚

伊犁州工商局查处首例利用合同恶意串通危害他人利益的违法案件

 

最近,伊犁州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一经营者与县电视台广告部“合作”,县电视台广告部只能播一家广告,其他同类广告拒绝播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接到举报后,伊犁州工商局经检大队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查,某经营者于2004年1月与县电视台广告部达成口头协议,协议中规定:在县电视台汉、哈两频道中只播该经营者的广告,其他同类广告不得播出,同时规定,年广告费用为7万元。截止工作人员立案调查时,双方已按口头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两个月。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分别给予某经营者及县电视台广告部6000元的行政处罚。

岂能打着这样的“旗号”从事违法活动

最近,伊犁州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采煤并出售。接报后,经局领导批准,该大队工作人员迅速出击,前往调查。

经查,一经营者与某煤矿于2003年签订了一份“复垦”协议,即将原煤矿开采的煤坑复原填平。这本是一件利国利民,恢复植被的好事,但从事这项工程的某经营者却利用这样的机会,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边角煤擅自开采,并以每吨40—6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查处时,当事人已采掘700吨无烟煤,销售了350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鉴于此,伊犁州工商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责令暂停销售并处以1.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伊犁州工商局查处涉嫌非法收购报废汽车

 

近日,伊犁州工商局查处一起涉嫌非法收购报废汽车案。当事人某某在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收购了一辆报废的东风牌大型汽车。经伊犁州工商局经检大队查处,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非法收购的报废汽车一辆,交回收企业拆解;二.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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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工商局办公室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