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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工商〔2004〕93号
伊犁州直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霍尔果斯口岸工商分局:
现将《伊犁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州局合同处联系。今后申报AAA级信用企业要认真填写《伊犁哈萨克自治州AAA级信用企业申报书》,申报AA级信用企业可参照此申报书。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伊犁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州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信用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诚信伊犁”建设,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后涉及到的市场准入、交易、竞争、纳税、信贷、爱国守法等方面的信用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估和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企业等级是指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承担风险能力,经评定取得相应等级荣誉称号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不良企业是指有一种或多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监管确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州直属县市区域内,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企业信用实施等级、分类管理,企业基本信用分为A、B两类。
在企业年检中确定的A级企业称为A类,A类企业为守信企业。分为三个等级:AA(县)级、AAA(地、州、市)级、AAAA(自治区)级,A类企业可以由低向高逐级争创信用等级,信用企业等级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
在企业年检中确认为B级企业称为B类,B类企业为信用不良企业,划分三个等级: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
第六条
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立足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按照立足工商,涵盖相关,综合评价,分级创建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企业信用的评定命名或公示工作。应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及时将相关部门产生或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输入企业信用监管数据库,努力做到企业信用信息的客观、完整、准确、评定公正。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在系统内建立统一的协作机制,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同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信用工作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共同参与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工商局按照自治州工商局的统一部署,负责辖区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咨询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为自治州工商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以企业登记数据、经济户口数据、企业信用数据为基础,为所登记的企业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记录企业存续期间的所有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的主要内容:
(一)身份信息:应由企业登记、市场登记、专项经营许可信息三项内容构成,包括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记录、企业的年度检验情况,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的申领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
(二)良好信息:年度免检企业、守合同重信用、驰名、著名商标、消费者满意单位、广告文明经营单位、企业主动提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行业协会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
(三)提示信息。企业动产抵押、股权(股份)质押情况、市场监管、巡查、专项检查、周期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12315及消费者协会提供的企业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情况,当事人反映的企业不履行还款协议、不履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情况、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的企业违法记录情况。
(四)警示信息。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依法限制企业行为的处理情况(包括案件的案号、行政处罚原因和结果)
第十一条 系统内各工作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管理体系,实现信息共享,企业信用数据库结构内容和数据采集标准由州局合同处协商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经自治州工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库体系由州局信息中心建立与维护,建立企业信用管理系统数据平台,指导系统内各工作机构在各自业务的基础上建立相应数据库。各子系统数据按照谁生成数据谁补录完善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的汇总、整合,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信用管理信息库,并做好与现有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交换。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生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原始资料,由内部各业务工作机构自行保管,并在信用资料生成或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录入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和企业主动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和保管,并在审查合格后5日内录入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工作机构录入企业信用数据资料应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文件、证书等证据证明,并注明来源。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业务工作机构,应指定一名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对需归档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先由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员填写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归档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方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第十八条 企业要对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为信用依据之一。系统内各工作机构对所录入的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有责任。
第三章 企业信用的认定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定坚持评定公开、公正、科学、严谨,采取动态管理,滚动发展,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对信用企业等级评定应重在质量,对信用不良企业的认定应重在准确。
第二十条 信用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一、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1、通过年度检验的A级企业;
2、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3、获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优先;
4、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服务)质量检验、评定在合格等级以上的;
5、在纳税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6、在信贷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7、在用工和员工社保金交纳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8、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的;
9、经济效益较好的。
二、A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一)获得AA级信用企业称号两年以上的;
(二)获得下列国家级荣誉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荣誉2项以上或地、州、市级荣誉3项以上的;
1、纳入“全国著名企业” 行列或荣获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及其部、委、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
2、纳入新疆“著名企业”行列或荣获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新疆著名商标或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它部、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
3、纳入当地“著名企业”行列或荣获地、州、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消费者信得过产品或知名产品或地、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
4、企业发行的股票已在上市交易,信用良好的。
5、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受到地、州、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三)市场占有率高,开拓市场能力强,具备下列之一项:
1、产品或服务进入国外市场。
2、产品或服务进入内地1个省(市、区)以上市场。
3、产品或服务进入自治区3个地、州、市以上市场。
(四)企业把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信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经济实力和发展前景良好
(五)对自治州经济发展有较大贡献:
1、按照规定完成纳税数额。
2、职工队伍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企业的评定和命名
一、申报AA级信用等级评定的,向企业所在县、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由县、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AAA级信用企业由AA级信用企业中产生,经所在地县、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推荐,经自治州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取得AAA级信用的企业可申报自治区AAAA级信用企业。
信用企业的检查、复核每年进行一次。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检查、复核。
二、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应向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信用企业评定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信用评定调查表;
(四)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五) 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 近两年的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
(七) 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三、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企业的信用信息,按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实地考核验收,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企业征信评估报告。
四、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在相关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命名为相应等级的信用企业。
五、AA级、AAA级信用企业称号有效期两年,到期后,复核可重新命名。AA级信用企业每年评定一次,AAA级信用企业每两年评定一次,获得下一级信用企业称号的方可申请参加上一级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二十二条 信用不良企业的确认
一、 下列情况第一款的信用不良企业,应给予提示,下列情况第二款的信用不良企业,应给予警示。
(一)在企业年检中列入B级的;
(二)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失信企业或严重失信企业。
(一)严重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
(二)因违法广告或有群体性投诉且企业负有过错责任的;
(三)因商标侵权、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案受到查处的;
(四)、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制售伪劣商品、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走私贩私等严重违法、违规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大要案受到查处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信用不良企业等级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单位将分别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行为的企业材料报企业信用工作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机构)。
二、工作机构将名单进行整理并分类。
三、工作机构召集被分类企业法人或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申辩。
四、工作机构将分类名单及企业申辩意见报送局企业信用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五、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在工商红盾网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定机构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信用评定机构应当及时受理。
第二十五条 评定结果作出后,企业信用评定机构如发现企业存在影响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未发现的事实的,评定机构应当及时对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出调整,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因参予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企业经营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情节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第四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企业信息应通过“红盾信息网”或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有关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下列失信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非法传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三、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或公示。
第五章 企业信用的监管
第三十条 对等级信用企业实施优惠政策
一、凡被命名为A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由命名的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信用牌匾、证书。在公示期内享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一)在申请企业年检时,AA级企业实行当年免检,AAA级企业实行两年免检,自治区AAAA级企业实行叁年免检,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实行联合年检的除外。
(二)除专项治理或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外免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的日常市场巡查。
(三)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可予优先办理。
(四)在申请参予驰名、著名、知名商标认定和工商部门开展的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参评;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开展的评先创优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在招投标活动中增加相应的分值。
(五)企业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宣传广告中,允许使用信用评定结果。
(六)企业名称权、注册商标权及其相关权益可受工商部门的重点保护。
(七)信用评定机构可依企业申请出具信用良好证明。
(八)通过工商红盾信息网或在其它媒体上公示。
(九)放宽经营范围,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允许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十)享受工商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二、享受当地政府给予信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信用企业的管理
一、信用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信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命名的企业信用评定机构撤消其“信用企业”荣誉称号,降为B类企业:
(一)用欺骗手段获取“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二)擅自涂改、转借“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三)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追究的;
(五)取得“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后,拒绝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检查、复核的;
(六)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凡是被撤消“信用企业”称号的,由企业信用评定机构收回牌匾、证书,并予以公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信用企业。
第三十二条 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管理
一、B类企业的不良行为单独记入信息数据库。
二、B类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信用警示,发出书面信用警示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在公示期内从以下方面予以限制和惩诫:
(一)在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经营范围、对外投资和变更其它登记事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二)在工商部门分类监管中划入重点监督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各类荣誉评比,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机构予以取消;
(四)违法行为在媒体上予以公示;
(五)其他依法可以进行的限制和惩诫。
第六章 企业信用信息的咨询
第三十三条 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通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进行查询。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出示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写明查询的原因。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可以查询自己的信用数据库,企业认为数据库中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申请更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及时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要说明理由,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数据库实行互联共享,不得无故阻断或拒绝信用信息的传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采取措施,加强与银行、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环保、海关及司法机关等的合作,促进相互间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三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要健全和严格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错报、迟报信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经济管理 信用 建设 通知
抄送:自治区工商局合同处,本局领导,各处室。
伊犁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4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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